自媒体涉及证券被罚!收入2万,罚款50万!
就在前天,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“同花顺社区自媒体号凯恩斯V”违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,没收违法所得2.2万元,并对公司、相关人员等主体罚款合计52万元。
随着自媒体的盛行,网络上出现众多聚焦证券和行业分析的自媒体号。
吃这碗饭不容易,其实都是在政策的边缘不断试探。一不小心得罪了哪个大佬,文章被删的理由之一,就是不具有发布证券分析报告的资格。
股票推荐,在中国当下,是一个非常有市场和土壤的行业,正是因为有生存的土壤,所以导致乱象横生。小编年初的时候,曾结合硬科技行业分析,汇总过一系列涉及相关概念的上市公司。
本意并非要推荐这些股票,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是行业分析的重要一环。但文章一经发布,后台马上有大量的求推荐股票的私信……最后不得已放弃了这个方向的尝试。
但证券投资分析领域,向来是监管的重点之一,随着《证券法》的修订,除了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公众媒体,未来很有可能对网络上的自媒体证券分析文章进行深度监管。本文结合诸多案例,提醒各位自媒体作者,发布行业研究、涉及上市公司等文章,应谨记以下三条红线:
1)不以营利为目的。
2)行业研究不与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(特别是上市公司)强关联,特别注意不推荐特定股票。
3)在文章显著区域标注免责声明。类似如,本文仅作为行业发展参考,不作为证券投资依据。
以往的证券市场监管重点在于一些市场乱象行为,比如通过线上及线下咨询讲座、报告会等方式,向公众分析、预测证券、期货投资品种的行情及价格走势,非法从事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非法获利。
最近的种种迹象表明,看得见看不见的监管之手,正在开始向媒体,甚至自媒体领域延伸。比如9月份的时候,证监会重新公布了《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》,仅仅列明了金融时报、经济参考报、中国日报、中国证券报、证券日报、上海证券报、证券时报,共7家媒体和网站。
当时曾引起不小轰动,怎么其他涉及证券信息披露的媒体都是非法的?
就在前天,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又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“同花顺社区自媒体号凯恩斯V”违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,没收违法所得2.2万元,并对公司、相关人员罚款合计52万元。
这不是自媒体第一次因证券市场被处罚的案例,但涉及自媒体证券研究报告,应该还是第一次。
早在2018年,还有知名的曹三石的“山石观市”微信公众号,因涉嫌编造传播了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虚假信息,被证监会定格罚款20万元。
在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中,也进一步扩大了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主体,由原来的的媒介从业人员,扩大到了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。
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。
以上是蓄意通过媒体,来发布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达到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,是有目的的行为。
那么,对于数量众多,或多或少涉及到证券,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自媒体文章,如何规避踩红线行为呢?不小心踩了红线,是不是就不知者无罪呢?
本文结合刚刚北京证监局的这个处罚案例,进行深度分析。
首先,界定一下什么是“证券研究报告”。
“证券研究报告”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,狭义上讲,针对具体的证券品种做分析,形成研究报告,才算是证券研究报告;广义上讲,只要报告内容中涉及到了证券品种,都可以归类为证券研究报告。
证监会发布的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〔2010〕28号)中,对于证券研究报告做了具体明确,受监管的证券研究报告,是与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、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分析相关联的研究报告,包括价值分析报告、行业研究报告、投资策略报告等。
也就是说,即便你写的是行业分析报告,但如果目的是为了强化突出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、市场走势等,就会被认定为是证券行业分析报告。
在前面提到的北京证监局处罚案例中,最核心的就是一篇付费疫苗行业研究报告《重磅品种陆续上市大爆发,疫苗迎来新时代--疫苗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》,该文章网上已经搜不到了,不过从同花顺财经平台对该文章的推荐来看,“分析行业现状,通过深度调研和考察,选择这个行业中即将有重磅产品上市的公司,进行重点分析,提供投资依据,为获得良好收益打下坚实的基础。”
已经属于非常赤裸裸的股票推荐了。被定性为为证券研究报告,一点儿不冤枉。
当然了,几个责任主体都一致申辩,《疫苗前景分析》属于科普文章,不是证券研究报告。但北京证监局经复核认为,《疫苗前景分析》既有对疫苗行业的研究分析又有对四家疫苗行业上市公司的评价,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定义。
其次,什么机构和个人才有资格发布“证券研究报告”。
发布“证券研究报告”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,根据《证券法》规定,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持牌机构,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,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;未经核准,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。
进一步,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中也规定,从事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。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,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。
因此,如果要发布货真价实的“证券研究报告”,除了持牌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,任何个人都不得发布相关报告。
要记住一点,虽然监管机构为了活跃市场氛围,鼓励通过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报刊等公众媒体进行公正客观的证券信息传播,但是人家鼓励的是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。
而北京证监局这次处罚案例中,几个当事主体,北京知可行、陈立锋及吕长顺,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。
第三,以营利为目的非常重要。
为什么说有没有营利非常重要,至少来说,一旦被定性为违法违规行为,处罚力度是和违法所得挂钩的。
《证券法》规定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特别是,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也界定了,受监管的投资咨询业务,是指为客户提供证券、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。
在北京证监局这次处罚案例中,也强调了营利性行为,几个主体发布《疫苗前景分析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,属于经营证券业务。
所以,是否营利也是文章是否涉及“证券研究报告”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。